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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贵州省扩权强县改革的经验做法

2016-06-13 11:24: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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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扩权强县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贵州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意见》(黔党发[2012]4号),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省、市(州)两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县级政府,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落实强县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24号),明确了直接下放管理事项53项和减少管理层级事项80项,并责成省政府研究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监督检查。

  2013年,印发《贵州省提高县域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3]24号)、《关于加快推进第四轮经济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13]73号),进一步明确了强县扩权的要求。

  2014年,贵州开展100个示范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赋予试点乡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95项。在全省设立200个乡镇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015年,印发《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分类指导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33号),将全省88个县分为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县域第三方阵,提出要健全县域经济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委厅字[2015]90号),针对四个方阵的县域经济发展分类施策:对城区,支持市级统筹实施扩权强区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政府行使的权限外,将其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特别是项目建设和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区;对县域第一方阵,支持推进强县扩权,首批选取开阳、清镇、盘县、遵义、湄潭、金沙、织金、玉屏、兴仁、福泉等10个经济强县赋予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每个县选取3-5个经济强镇开展扩权强镇试点。

  2.省财政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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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贵州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2013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通知》(黔府发[2012]35号)要求在42个县实施省直管财政管理体制,并逐步将市辖区和自治州州府所在市以外的县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范围。截止到2016年,已有56个县纳入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范围。取消、下放和转移投资项目核准事项47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48项,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到314项。

  实行省财政直管县管理体制后,严格执行省统一的主体税种实行三级分享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省级财政直接对省直管县财政调度往来资金、清算,直接确定省直管县的资金留解比例,直接办理年终省直管县的各类财政结算事项。市级与省直管县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市级不得集中省直管县的收入和财力;市、县之间的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年终由省财政根据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财政办理结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省直管县;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各主管部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下达到省直管县。明确各级专项配套职责,自2014年始,下达中央、省级民生项目资金指标时,同步测算市(州)级配套比例,由省财政直接将财力从市级收回,划转至各省管县。

  3.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7月,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合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24号)要求,启动威宁县、仁怀市新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行政管理体制上,“三调整,三不变”。“三调整”,一是党委、政府管理体制调整,试点县(市)党委、政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试点县(市)党委、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章的规定,直接接受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二是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调整,试点县(市)地税部门调整为省地税局直接管理,工商、质监部门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县(市)政府管理;三是群团组织调整,试点县(市)群团组织直接向省群团组织报告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三不变”,即试点县(市)人大、政协、司法(法院和检察院)管理体制维持不变。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上,“一下放,一直报”。“一下放”,即依法通过委托或授权等方式,将原由地级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交由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一直报”,即原须经地级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均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在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上,“两直管,一继续”。“两直管”,即试点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直接管理,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管理。“一继续”,即其他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继续由试点县(市)所在的地级市党委管理。

  本文来源:课题组《深化我省扩权强县改革研究报告》

  本期编辑:武立娟、杜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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