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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2016-06-06 15:24:17   浏览量:

  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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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提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

  本期编辑:武立娟、杜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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