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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16-03-02 10:51:5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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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是我国促进深化改革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北继在全国范围率先设立改革督办处,率先按“四个全面”对全省设立考评机制后,又率先将全面深化改革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强力推进。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下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湖北省改革与法治双轨推进的重要成果,是促进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跻身前列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湖北‘十三五’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湖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主任赵凌云表示。

  《条例》分总则、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决策与实施、法治环境、保障与激励、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39条。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湖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改革专项领导机构的改革责任。《条例》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责任主体,负有推进改革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责任。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改革责任,又为法律追责提供了依据。《条例》还对加强改革工作中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监督的主体、重点、途径和要求,以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等方式,并规定建立举报、投诉平台。《条例》规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应纳入湖北省地方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

  《条例》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了相应的容错免责、纠偏、追责情形。《条例》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或存在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条例》同时规定,对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未非法牟取私利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形的,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湖北日报

  本期编辑:武立娟、杜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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