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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除特殊领域不得限制民资进入

2016-02-17 13:27: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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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国资委获悉,为推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我省将进一步优化改革环境,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破除障碍。日前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限制民资进入。

  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我省将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全股权登记、托管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同时以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制定场外市场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

  此外,我省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我省将梳理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资产处置、金融服务等政策,优化政策环境。

  同时,我省将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有效控制风险,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我省将加快推动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改革。企业退休人员要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供气、医院、学校、社区、消防等办社会机构,要尽快移交属地管理,实现企社分开,合理解决企业办社会人员安置、医疗和养老保险接续等相关问题,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企业办社会机构市场化改革的有效途径,建立政府与企业分担改革成本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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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

  本文编辑:武立娟 杜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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